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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信息抓取:微博诉脉脉案同微博与今日头条之争,有何差别? 行业新闻

威尔德编辑 2020-3-3 6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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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同样一句话或一段话,用户先登陆微博发布了,自己还能不能在微信群讨论里再说呢?

估计大多数人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毕竟,虽然呈现相关内容的平台发生了变化,但是,用户并没有变,用户与其表达的观点或内容之间的署名或来源关系并无变化。

那么,换一种场景,同样一句话或一段话,用户A在微博发布了,然后,用户A又授权平台B将该内容以A的名义自动发布在A所在微信讨论群中,这样做可以吗?

恐怕大多数人的回答还是肯定的。

原因还是一样的,那就是用户与其表达的观点或内容之间的署名或来源关系并无变化。

而这正是新浪微博与今日头条之间因“微头条”业务同步“微博”发言内容所引发法律纠纷的核心所在。

因抓取用户在微博上的发言信息,新浪微博和今日头条之间掀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拉锯战”。

2017年8月,今日头条“微头条”业务面向部分用户开启了面向“微博内容源”自动同步的功能。经用户授权同意,今日头条将定期将用户在“微博等第三方平台发布的内容”自动同步至“微头条”。

事实上,不仅今日头条“微头条”,包括腾讯、网易、搜狐等在内的诸多互联网平台,在早期的微博业务发展中,都有采取过类似做法,以帮助用户同时在多个平台发布其内容。

不过,新浪微博认为,根据2016年“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一案”(2016)京73民终588号判决,第三方获得微博用户数据以及微博信息内容,需要获得微博平台授权,否则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而今日头条则认为,“微博用户已向其授权,该平台可以使用微博自媒体账号的内容”。

那么,“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一案”的本质是什么?新浪微博和今日头条之间的纷争,与该案有无相似之处,相关裁判逻辑是否可以借鉴?

前车之鉴:脉脉不当抓取微博用户信息,被判需赔200万元

2015年2月9日,因认为脉脉不当利用程序抓取微博用户信息,新浪微博将脉脉运营主体(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脉脉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并提出高达1000万元的索赔金额。

当时,新浪微博诉称:

1)脉脉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用户自定义标签及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

2)脉脉公司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等,均涉嫌不正当竞争。

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

1)因新浪无直接证据证明脉脉存在抓取新浪微博用户微博内容,故对新浪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2)脉脉在与新浪合作期间实施了非法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行为;在双方合作结束之后,脉脉非法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的用户头像、昵称等信息,不具有正当性。

3)脉脉公司通过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关联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做法没有合理依据和正当理由,因此,判定脉脉公司构成对新浪微博的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脉脉公司赔偿新浪微博经济损失200万元。

随后,脉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互联网中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那么,新浪微博和今日头条之间的用户信息抓取或同步纷争,与“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一案”有何相似或区别之处?是否应该适用上述三重授权规则呢?

争议焦点:经用户授权的发言信息抓取不宜视为非法

在“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核心要点有三,其一是用户信息的非法抓取,其二是用户信息的非法使用,其三是双方之间基于Open API模式建立的用户信息合作。

在该案中,新浪微博认为,用户信息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用户自定义标签及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

简单说,用户信息包括两类:

其一是区分用户的身份类注册信息,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用户自定义标签等,

其二是对用户各种浏览、使用等行为予以记录或呈现的行为类使用信息,包括点赞、转发等具有表达态度的系统设定的操作记录类使用信息,以及用户自行撰写、录入具有一定原创性且有明确归属的发言类使用信息。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不论是身份类注册信息,还是行为类使用信息,大都被认为属于用户本身。

比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诉美景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2018)浙01民终7312号)中曾认定:网络运营者应受制于网络用户对其所提供的用户信息的控制,而不能享有独立的权利,只能依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网络数据的使用权。

特别是对于由用户自主撰写并在特定平台发布的内容来说,此类信息,一方面,属于用户言论自由表达范畴,另一方面,若具有原创性质还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用户是作者,用户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而对于无法构成作品的发言,其权利归属和使用限制也应以用户自主意愿为主。

因此,用户当然有权利自主决定其发言内容在某平台或某些平台发布或不发布、单独发布或同时发布。

区分场景:合理规范和引导平台间用户信息流动秩序

回到新浪微博与今日头条之间的纷争。

2017年8月,今日头条“微头条”业务面向部分用户开启了面向“微博内容源”自动同步的功能。经用户授权同意,今日头条将定期将用户在“微博等第三方平台发布的内容”自动同步至“微头条”。

新浪微博认为,第三方获得微博用户数据以及微博信息内容,需要获得微博平台授权,否则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今日头条则认为,“微博用户已向其授权,该平台可以使用微博自媒体账号的内容”。

简单说,双方之间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用户发言内容的使用,不论是抓取、援引或代为发布,到底是“用户一方说了算”,还是“平台一方说了算”,抑或是“用户和平台两方一致同意才行”。

新浪微博倾向于“用户和平台两方一致同意才行”,而今日头条倾向于“用户说了算”。

而从业务逻辑来看,今日头条当时上线的“微头条”同步功能,是基于获取用户授权同意后实施的信息同步或抓取行为,其同步或抓取的信息范围并不包含用户头像、昵称等用户注册信息,仅是用户发言信息。

从技术实现方式来看,对用户发言信息的同步,既可能采用Open API模式,也可以采用其他“点对点”或“内容到内容”手动或爬虫技术同步或抓取行为。

如果信息同步、抓取的技术手段是Open API模式,则存在一定的参考新浪脉脉案的可能。

但是,平台间用户信息流动和利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仍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进行探讨,不能简单生搬硬套先前个案中适用的规则。

因此,新浪微博与今日头条之间的纷争最终如何收尾,法院最终会如何裁决,归根到底要看今日头条的抓取或同步的用户信息范畴和采用的技术手段方式,综合判断涉案行为对竞争秩序、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多重因素。

仅就平台间用户信息流动来看,信息流动合理有序,更有助于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而要实现信息流动合理有序,就需要打破平台间不合理的“封锁”或限制。

1)对少数平台采用“免费独占+格式条款”手段,强制性无偿获得用户发言信息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做法,应当对其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促使平台间用户发言信息流动更加有序。

2)对一些平台对非本平台或生态体系下的链接或内容分享等,采取限制性或禁止性的拦截或屏蔽手段,其合理边界如何划定等等。

而新浪微博与今日头条间的这场法律大战结局,势必会为平台间在“用户发言信息”领域的合理流动“趟”出一条行业认同且司法认可的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及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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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太懒了,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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